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客户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______分公司
友好提示:
◆ 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签署本协议。
◆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包括监护人)或其受托人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并应明确甲方所需业务的内容、办理手续资费标准及交费方式等,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并在所有疑问得到解答后再签署本协议。
◆ 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 甲方所需的业务、办理手续、资费标准及交费方式等请参见乙方的相关业务说明;缴费过程中因甲方提供号码不正确造成的缴费错误,具体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甲方销号后复装机,需按乙方要求签订新的入网协议,并按最新资费标准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电信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提供的各项电信业务,甲乙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3、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4、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5、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短信、10086 热线等渠道向甲方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及交费方式等内容。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业务咨询和话费信息查询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短信、10086热线等。乙方有义务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形式方便甲方投诉,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48 小时内回复甲方。
7、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国内)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 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8、在电信服务标准规定的时限内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并尽可能降低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网络、设备、软件等进行更新、维护,或进行号码升位、关闭技术落后的网络、变更频段和网络。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72 小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媒体公告、营业厅公示。
9、甲方向乙方申告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移动公司所属交换设备或传输线路原因造成通信中断等现象,不包括终端设备故障),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城镇48 小时修复或者调通,农村72 小时恢复或者调通。
10、为方便甲方及时准确了解乙方的各类业务信息,甲方同意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以电话、短信、微信、短信小程序、5G 消息、APP 消息推送、飞信、电子邮件、彩信等方式,向甲方提供业务信息、账单信息等内容。甲方如不希望接收,可通过乙方10086 热线、短信等方式取消。
二、入网登记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 号)要求,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以个人名义办理开户、过户等入网登记手续,签订协议或者确认乙方向其提供服务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并登记真实身份信息;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须出示甲方的授权委托书、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并登记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个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述证件种类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政策执行。甲方以单位名义办理开户、过户等入网登记手续,签订协议或者确认乙方向其提供服务时,须出示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介绍信及授权书,同时提供受托人和使用人个人有效证件原件(物联网和集团多媒体固话提供受托人、使用人、责任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单位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根据《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信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乙方需在办理入网手续时现场拍摄和留存甲方或者受托人的入网影像。甲方名下在全国范围内已经达到5 个乙方电话号码的,乙方有权不再为甲方办理新的电话号码入网。
3、甲方或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留存入网影像或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进行身份信息核验的,冒用他人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4、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入网后可设置和修改服务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6、甲方因SIM 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可凭在乙方登记的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受托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及委托书。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付费日期期满后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90 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 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开机”)。欠费停机满90 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以短信、电话、网络、通知单等形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3、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开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月使用费(套
餐费)。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
4、乙方对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 个计费月 (系统产生客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及代信息服务商收取的信息费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话费发生后6个计费月内向乙方提出。乙方对甲方在保留期限届满前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5、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并告知甲方核实处理的结果。
6、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7、甲方应妥善保管并正常使用手机SIM 卡和号码,防止丢失、被盗抢或保管不善等原因脱离甲方控制,否则甲方应及时办理停机或补卡手续,若被他人非法使用或者因此引发其他损失,甲方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
8、乙方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月基本费、通话费、短信费、彩信费、数据流量费以及甲方申请的其他业务(或套餐产品)的费用。入网首月不足整月时按天计费,次月起按自然月计费。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发生部分费用计入下一计费周期中收取的情况。
9、乙方对甲方暂停电信服务时(以下简称停机),对使用“先使用,后付费”交费方式(以下简称后付话费方式)的甲方应提前通知;对使用“先预存话费,后使用”交费方式 (以下简称预付话费方式)的甲方应进行余额提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或信函。
10、甲方名下的移动电话号码逾期未交清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以自己名义提出的其他电信业务申请(交费、话费查询除外)或将其列入乙方信用档案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或政府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将以网站公告、店堂告示、宣传单页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无需修改,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到期后是否继续使用,如继续使用,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3、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销户后甲方应主动解除该号码捆绑的银行、理财、个人社交账号等第三方应用,如因甲方未及时解除号码捆绑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号码销户90天内,缴清欠费可重新申请使用该号码(办理复装机业务),但须重新签订入网协议并按最新资费标准办理入网;甲方号码销户超过90天,乙方有权收回该号码重新分配使用。
5、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另一乙方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6、如遇政府主管部门对资费等相关内容的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将根据相关要求,对原资费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方案的具体执行时间以乙方公示为准。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将甲方列入乙方黑名单,乙方有权收回为甲方提供的所有号码,至少一年内不再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甲方追讨欠费:
(1)甲方(包括受托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甲方将移动电话号码进行转租或转售;
(3)乙方的服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有损乙方或第三方利益);
(4)乙方的服务被用于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5)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发文或送达通知等要求停止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6)乙方接到关于甲方违法违规使用号码的举报或投诉并经核实确认的;
(7)甲方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或拨打电话给他人造成严重骚扰的;
(8)利用乙方的服务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
8、在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终止条件具备时,本协议终止。乙方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所欠费用的权利,并有权收回号码重新启用。
9、如果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有权作销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如甲方合法继承人或权利承继主体主张继承相应号码权利的,应当提供新机主取得该号码的权属证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新机主应重新签署入网协议并按最新资费标准办理。
10、如甲方通过乙方互联网渠道办理号码开户,但超过30天未实名认证激活,乙方有权收回号码重新分配。
五、携号转网
1、甲方申请携号转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说明如下: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携号转网相关的有效规定,向乙方申请携号转网。
(2)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乙方需要将必要的甲方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3)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甲方携号转网的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乙方已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 热线等渠道进行公示。
2、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在完成网络切换后,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甲方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30 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10 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将甲方欠费信息共享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3、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甲方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减。
4、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前应结清所有已出账单,解除所有有效合约并支付违约金,终止与携出号码相关联的业务、权益和功能等。
六、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3、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
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为更好地向甲方提供服务,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但下列情况除外:(a)事先获得甲方的明确授权;(b)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c)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d)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所必需且适当;(e)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所必需且适当。
4、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 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5、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电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出现异常高额话费时(如后付费客户突然出现超过自己此前三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 倍以上通信费用等),乙方将以电话、短信通知等形式尽可能迅速告知甲方,在无法取得联系或经乙方通知后未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合理解释或提供适当担保的;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从事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如发送带有非法内容信息等;
(3)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暂停提供服务的其它情况。
6、甲方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或拨打电话给他人造成骚扰的,乙方有权关闭客户信息发送或语音通话功能,待甲方完善真实客户资料并签署不再滥发信息或滥打电话的承诺书后恢复相应功能。
7、乙方为不断升级电信服务质量及践行社会责任,所提供的电信服务可能包含多种形式的信息(含广告),甲方同意在电信服务过程中显示相关信息。甲方如果不愿意接收此类信息,有权通过乙方提供的关闭功能进行关闭。
七、不良信用通信用户惩戒
1、不良信用通信用户是指被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工信部、山东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文简称省联席办)、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等单位认定的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人员,涉案电话卡等实名登记人员和单位。
2、不良信用通信用户依据不同情形设置为两级,分别执行不同的限制周期:
(1)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人员为一级,限制周期为5年;
(2)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通信工具等实名登记人员或单位,或省联席办、省公安厅认定的异常电话卡实名登记人员或单位为二级,限制周期为2年。
3、如甲方被认定为不良信用通信用户,乙方在限制周期内,停止为甲方办理通信产品、账号等新入网业务,最多保留一个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其他通信业务、产品全部关停。
八、特别提示
1、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2、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地震、山洪、雷电及其他自然灾害、电磁干扰、战争暴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则乙方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甲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因技术进步,乙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电信服务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至少提前90 日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九、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其他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乙方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甲方所需的业务、办理手续、资费标准及交费方式等请参见乙方的相关业务说明。
2、对服务内容、方式、资费等变更的,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包括短信确认、电子协议等)或由乙方提前进行公告或通知,若甲方不同意变更内容,可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如果甲方未在30 日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即视为甲方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
3、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4、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于新入网号码完成实名认证激活后生效。但在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情况下,本协议自乙方提供的移动电话卡激活启用之日(即完成网络切换之日)起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
地址:
甲方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